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2-036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模
式暨修订本次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1日,本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5月20日,本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上述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二期相关议案。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后,本公司积极推进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为保证上述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及综合考虑外部因素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第二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由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变更为公司自行管理,并相应修订第二期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相应条款内容。
二、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的修订情况
(一)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的修订内容
章节 | 原内容 | 修订后 |
特别提示 | 十一、本期持股计划将委托第三方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 | 十一、本期持股计划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
第六章 | 本期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 | 本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 |
行本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期持股计划将委托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聘任事宜。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详见本期持股计划签订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详见《第二期持股计划》或资产管理合同。 本期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本期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本期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产生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本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
(一)1、(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删除) | |
(二)3、(5)负责与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删除) | |
第七章 | 二、(二)……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则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集中出售标的股票。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在对上述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 二、(二)……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在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标的股票。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在对上述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
第八章 | 一、本期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 公司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相关资产管理合同。……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托管费、服务费之外的单一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单一计划资产中支付。 | (删除) |
(二)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摘要的修订内容
修订内容与《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的修订内容一致。
(三)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
章节 | 原内容 | 修订后 |
第十条 | 本期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本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本期持股计划将委托合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具体管理机构及办理相关聘任事宜。 本期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本期持股计划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本期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本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期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计划规定履行本期持股计划日常管理职责,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
第十一条 | (一)10、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如有)的对接工作; | (删除) |
第十二条 | (三)5、负责与本期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 (删除) |
十五条 | (二)……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则管理委员会委托资产管理机构集中出售标的股票。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在对上述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 (二)…… 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在本期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择机出售标的股票。本期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在有可分配的收益时,由管理委员会对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在对上述可分配收益进行分配前,由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
三、本次修订的审议程序和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董事唐阳刚先生和徐国祥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本次修订的《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6月15日,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公司此次修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的相应条款及内容,符合公司持股计划的实际运行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时修订后的《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监事会同意《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本次对《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中管理模式进行修订,是综合考虑持股计划的实际实施情况及为顺利推进持股计划。修订后的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和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
四、本次修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修订《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二期持股计划》及相关文件,不会对公司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
五、本次修订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修订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和《持股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修订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