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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2-070号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21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5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6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

自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前,有52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46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激励资格或不再符合激励资格,2名拟激励对象因已正式任职公司监事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此,公司董事会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因前述原因,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3,498.00万份调整为3,343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56万股调整为248万股。

此外,公司已实施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详见公司2022年5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调整如下:

1、调整后股票期权授予数量:

Q=Q0×(1+n)=3,343×(1+0.4)=4,680.20(万份)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Q=Q0×(1+n)=248×(1+0.4)=347.20(万股)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情况如下: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385人)4,680.20100.00%0.62%
总计4,680.20100.00%0.6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序号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计划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钟宝申董事长25.207.26%0.0033%
2刘学文董事兼财务负责人25.207.26%0.0033%
3田野董事16.804.84%0.0022%
4白忠学董事8.402.42%0.0011%
5刘晓东董事会秘书16.804.84%0.0022%
小计(5人)92.4026.61%0.012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1人)254.8073.39%0.0336%
总计347.20100.00%0.0458%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484人调整为2,385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人调整为26人。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由3,498.00万份调整为4,680.20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由256.00万股调整为347.20万股。

(二)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6元(含税),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如下:

1、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P=(P

-V)/(1+n)=(62.20-0.26)/(1+0.4)=44.24元/份

其中:P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

-V)/(1+n)=(38.87-0.26)/(1+0.4)=27.58元/股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2.20元/份调整为44.24元/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8.87元/股调整为27.58元/股。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及调整相关事项出具的专业法律意见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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