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价格由8.00元/股调整为7.80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内容与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4日,向16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志勇 叶卓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