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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公司简称:汇隆新材 证券代码:

301057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年6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7

(一)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 7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 7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 8

(四)本次授予情况 ...... 8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 12

(六)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4

(一)备查文件 ...... 14

(二)咨询方式 ...... 14

一、释义

汇隆新材、本公司、公司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股东大会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本公司监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的期间
限售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考核管理办法》《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汇隆新材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汇隆新材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汇隆新材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2-038)。

4、2022年6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相关公告。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做相应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将由8.00元/股调整为7.80元/股。除此之外,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汇隆新材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汇隆新材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调整情况

1、调整原因

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09,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披露了《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2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年5月27日。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2、调整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生派息,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8.00-0.20=7.80元/股。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次对汇隆新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2年6月14日

2、首次授予价格(调整后):7.80元/股

3、首次授予数量及对象:

公司拟向16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52万股,约占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0,920.00万股的1.39%。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国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邓高忠中国副总经理20.0013.16%0.18%
张井东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0.0013.16%0.18%
沈永娣中国财务总监20.0013.16%0.18%
沈永华中国副总经理15.009.87%0.14%
曾光中国副总经理5.003.29%0.0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11人)72.0047.37%0.66%
合计152.00100.00%1.39%

注: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4、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5、首次授予部分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按相关规定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4)额外限售期

① 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 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由公司统一

办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 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6、首次授予部分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6600万元; 2、2022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6万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1、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9000万元; 2、2024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9万吨。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评价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标准系数N100%60%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汇隆新材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建议汇隆新材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汇隆新材和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授予价格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孙伏林联系电话:021-52588686传真: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 孙伏林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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