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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可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查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推进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规模等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最新的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后的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分析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

苏州瑞可达连接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俞雪华、林中、周勇

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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