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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

王迎燕,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

一、违规事实

经查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年7月1日,*ST美尚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显示,2021年6月30日,*ST美尚全

资子公司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实际控制的赣州金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赣州金麦”)归还的资金占用款30,000.75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杭实业”)向王迎燕提供的借款。2022年1月18日,*ST美尚

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暨致歉的公告》显示,链杭实业实际控制赣州金麦及上海花景的网银、财务印鉴,2021年7月,链杭实业在未告知*ST美尚的情况下,将该笔30,000.75万元资金经由赣州金麦原路划转至链杭实业自有账户。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2年2月11日、3月18日,*ST美尚先后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函的公告》显示,截至2021年7月16日,*ST美尚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合计金额为25,511.00万元,占*ST美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9%;截至2021年12月31日,*ST美尚连续十二个月内涉及诉讼合计金额约 104,793.65万元,占*ST美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4.73%。*ST美尚未就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ST美尚未能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存在大额

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反复非经营性占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多项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市场影响恶劣,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

*ST美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未能保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滥用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能保证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3.2条、第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3条、第4.2.8条的规定,对*ST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二)当事人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ST美尚、王迎燕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申请。

一是关于30,000.75万元借款被转走事项。*ST美尚、王迎燕均提出,其对此不知情,不存在提供资金的主观意图;相关事项不属于控股股东新实施的资金占用行为,*ST美尚已经发布公告承认此前对30,000.75万元资金占用还款性质的判断有误,

2021年11月25日我所已就资金占用作出公开谴责纪律处分决定,不应再次处分。同时,*ST美尚、王迎燕提出拟通过债权豁免方式抵偿占用资金,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二是王迎燕提出,其不符合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情节严重情形,且其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ST美尚及相关当事人的听证及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一是关于30,000.75万元借款被转走事项。首先,根据对*ST美尚的约谈、问询等情况,*ST美尚、王迎燕早已知晓相关资金被转出,但直至2022年1月18日才在回复我所关注函时披露了相关情况。其次,2021年11月25日,我所就资金占用事项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实施的纪律处分决定中,未包含本次违规事项涉及的30,000.75万元资金占用事项,该情况在听证过程中已为当事人代理人所承认,不属于对同一违规行为再次处分。最后,*ST美尚、王迎燕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占用行为,且至今仍未归还占用资金,性质恶劣。故对*ST美尚、王迎燕的该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是王迎燕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滥用控制权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的重大违规,最近二十四个月内,*ST美尚、王迎燕已被本所公开谴责两次,已

经触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九条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故对王迎燕的该项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5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代董事会秘书王迎燕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上述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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