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关于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认为: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化旅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以股东借款的形式向其控股子公司深圳华侨城文旅科技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二、文旅投资收到上述财务资助后按照持股比例向其参股的肇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三、上述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的现金流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子公司与合作方按权益比例为参股公司进行增资,有利于参股公司业务发展。本次增资不会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龙超、王军、杨向红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