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经内部 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出,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 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备。
第九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等材料,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规定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