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新媒体登记监控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新媒体环境下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内幕信息在新媒体上传播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新媒体登记监控的管理机构。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的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新媒体是指,以数字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等创新形态的媒体。纳入本制度予以监测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媒体、掌上媒体、数字互动媒体等新媒体,信息内容载体包括网站、博客、微博、股吧、论坛等形式。
第五条 证券事务部为新媒体登记监控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新媒体向外界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通过新媒体对外传播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传播。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应当严格控制自己在新媒体上传播的内容,确保不通过新媒体传播内幕信息。
第二章 新媒体信息登记备案
第七条 新媒体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 以下新媒体使用方应当将所使用的新媒体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因履行日常职责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新媒体信息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媒体使用方使用的博客、微博等新媒体传播方式的账号、用户名、网址等资料。
第十条 新媒体使用方应及时向公司申报正在使用的全部新媒体相关信息。当新媒体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变更之日起两日内向公司申报变更后的新媒体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新媒体登记部门应制作完整的新媒体信息登手册,并不时的根据登记的新媒体信息变动情况调整登记簿内容。
第十二条 新媒体信息登记手册除本制度规定新媒体信息登记监控人员知晓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章 新媒体信息监控
第十三条 新媒体信息监控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新媒体使用方不得将内幕信息在其使用的新媒体上以任何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二)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五)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七)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一)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的新媒体信息每天应监控至少两次,上午和下午各至少一次,以确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传播内幕信息的情形。第十八条 监控人员若发现新媒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异常情形,应当立即对新媒体信息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监控人员每次对新媒体信息监控后,都应当及时做好监控记录,明确记录每次监控过程及结果。
监控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监控时间、监控人员、监控对象是否存在违规披露内幕信息的情况,如存在,详细记录违规披露的内幕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监控人员若发现监控的新媒体中存在违规披露内幕信息的情形,应当与该新媒体使用者联系,要求其立即删除违规披露的内幕信息。
第四章 新媒体内幕信息披露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新媒体使用方违反本制度擅自在其使用的新媒体上传播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
动合同,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新媒体使用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本制度规定的新媒体使用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