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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贝岭:上海贝岭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5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经2022年6月1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投资的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并聘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必要时,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应将有关文件资料及时提交给各位委员。委员在收到材料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材料的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召开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第十一条 委员会如遇下列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委员会半数或半数以上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权限内有关事项确定议题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议事程序

(一)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联络召开;

(二)在每次会议召开前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会议的议案、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三)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委员中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四)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五)若所议事项在总经理审批权限内的,将由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的书面意见反馈给总经理,由总经理在下一次向董事会汇报有关事项时,作为补充材料同时报告董事会;

(六)若所议事项需董事会审议的,委员会应将在5个工作日内所议事项的结果形成书面意见报告董事会。书面意见由委员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七)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及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组成工作组有关成员可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八)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的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的工作经费由委员会编制预算,报董事会批准,在董事会经费中列支。在预算范围内由董事会秘书按标准核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及其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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