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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内部审计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6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对本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告编号:2022-100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

法机关处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第十三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对公司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八)办理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审计工作以就地审计方式为主,也可采用报送审计方式。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原则上依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特殊的审计事项及调查

事项优先办理;

(四)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的审计方案,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五)于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进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六)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于审计时配合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七)在实施审计时,需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八)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交换审计意见。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在 3 天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九)将审计报告上报审定后,根据其意见将相关事项抄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并视必要程度要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审计报告所述事项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复;

(十)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其整改效果;

(十一)应当每年按时上报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十二)应当按时上报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四)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各部门和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

公告编号:2022-100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所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承担责任;

(七)做好外部审计的协调配合工作,并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审计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系统、完整、安全。

(一)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和批复及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资料、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

(二)审计档案按照被审计单位进行分类立卷归档,案卷内部按照审计日期顺序编排、装订,并分类填制目录。

(三)审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审计档案,应经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批准,并按时归还。

(四)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审计档案的经手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泄露审计档案秘密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书面报送审计部,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公司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与内部控制、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相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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