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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99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6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上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公告编号:2022-099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单独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不得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告编号:2022-099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挂牌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若公司被收购且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如发现承诺人作出的承诺事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向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且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公告编号:2022-099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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