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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97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6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利和义务检查和督促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他内部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或“单位”)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基本原则

(一)及时报告所有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确保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重大信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2-097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内容第四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应报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2、财政补贴、退税、政府奖励;

13、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应上报的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7、对外担保;

8、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二) 出现下列使公司或各单位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

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或各单位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或者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事项的规定。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等事项,公司各单位基于事项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条 本公司各单位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须按决策权限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根据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应上报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能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依照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内部授权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预计发生重大事项时,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内填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因负责人不能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履行其报告义务,事后由该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情况紧急时,各单位可先以电话形式上报,事后补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后,应立即进行分析,对是否予以披露做出判断,并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上填写处理意见,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予以披露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相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重大事项报告的记录以及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工作,并对处理结果做好记载。第八条 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之前,各单位的涉密人员对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信息内容,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保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的财务信息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汇总及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公司各部门及所属机构对重大事项实行搜集、整理及报告。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的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兼职信息员,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做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

公告编号:2022-097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问责机制。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受到上级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将视损失处罚的轻重、情节的大小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和当事人实施包括免职、降级、解除劳动合同、扣罚绩效奖金、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措施。对各单位已报事项,因董事会办公室处理延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附件包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申报表》。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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