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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89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年6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公告编号:2022-089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储存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缴款结束后10个交易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

公告编号:2022-089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和权限如下:

(一)公司支出募集资金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由公司负责该项目投资的部门或人员提出申请,由财务部报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由财务部负责执行。

(二)一次性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还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若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 募集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公告编号:2022-089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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