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81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2年6月13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公告编号:2022-081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投资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十五(含)以上的股东提名的董事,可由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2-081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十条执行。第十三条 总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开二十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候选人详细资料要求参照本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被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十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提名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披露董事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当有两名及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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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本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任何董事不得参与其自身提名。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决议作出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