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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73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

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出具了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1、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前述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股票的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所载之内容出现前述情形,则公司承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在按照前述安排实施新股回购的同时将极力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

3、若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督促公司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如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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