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
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新新材”)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拟出具承诺函,并提出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发薪资或津贴。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公司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
公告编号:2022-072公司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如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
公告编号:2022-072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