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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70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维护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交所上市的条

公告编号:2022-070

件。

3、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公司回购股票;(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 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

公告编号:2022-070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5、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总额;(2)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3)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4)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次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公告编号:2022-070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公告编号:2022-070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三)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预案》中规定的义务,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或扣减,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份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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