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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69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一)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告编号:2022-069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股东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数额为含税金额。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公告编号:2022-069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

公告编号:2022-069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调整周期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二)调整机制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还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明确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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