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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公告编号:2022-065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本议案中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案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布局、改善自身资本结构、减少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本议案中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查阅本议案中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具体事宜,有利于本次申请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本议案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本议案,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该规划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虑了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未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基于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事项,拟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三家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经审阅本议案及中介机构相关资质文件,认为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具有从事本项目的相关资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承诺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就上市有关承诺约束措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就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完成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的《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 《关于制定<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规范公司治理的相关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在公司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实施的相关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违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关于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宁和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和达)因经营周转需要,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由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宁和达为公司提供反担保,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有助于补充子公司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对公司日常性经营产生积极的影响,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产情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的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偿清责任,因此,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及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 《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昱鸿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2-065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昱鸿)因项目建设需要,拟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规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银团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参与行,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宁昱鸿提供土地、房屋及设备等为抵押,具体抵押物将视实际贷款金额提供,上述贷款及抵押物最终以正式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因宁昱鸿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建设完成,暂无确定的抵押金额,公司将在相关资产抵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公司及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时,全资子公司宁昱鸿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昱鸿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2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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