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为保证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稳步有序推进,公司拟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职业素养,聘请该等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支持公司业务发展,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为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期限为壹年,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告编号:2022-062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关联方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宁昱鸿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额度并由公司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宁昱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昱鸿)因项目建设需要,拟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向银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贷款规模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其中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为银团牵头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为参与行,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由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海航、邓达琴、李江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宁昱鸿提供土地、房屋及设备等为抵押,具体抵押物将视实际贷款金额提供,上述贷款及抵押物最终以正式签署的贷款合同为准。因宁昱鸿提供的抵押物尚未建设完成,暂无确定的抵押金额,公司将在相关资产抵押金额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们认为,上述交易公司及关联方为子公司无偿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资金需求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且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日常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时,全资子公司宁昱鸿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