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
的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提议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拥有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坚持独立审计原则,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且基于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及完整性,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以下空白,无正文)独立董事:
孟红 梁华权 叶伟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