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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为智能:发行保荐书(申报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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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声明本保荐机构及所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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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贺玉龙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普华永道深圳分所,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15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现场主持或参与了德赛西威IPO、秋田微IPO、恒驱电机精选层、英维克非公开、正邦科技非公开、正邦科技可转债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郑伟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及拟上市企业首发审计工作。2015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英维克非公开、科信技术非公开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

袁剑波先生: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事业部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东方电气、中广核、康泰生物等项目的年审或IPO审计,2014年加入国信证券从事投资银行工作,作为核心成员参与了华鸿科技创业板IPO,以及多家IPO项目的前期尽职调查、规范辅导等工作。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张延辉、石宇婷、陈业燊和陈夏菲。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为智能”、“公司”或“发行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TCL国际E城D2栋5楼A单元

成立时间:2011年5月25日(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设立时间:2015年3月19日(整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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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26650129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研发与销售;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电子软件技术产品的研发与销售;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业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设备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及通信产品、电子产品、电子软件技术产品的生产。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的关联情况说明

(一)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形;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无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国信证券内部审核程序

国信证券依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国信证券投行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了内核程序,主要工作程序包括:

1、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申请文件由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推荐意见后报项目组所在部门进行内部核查。部门负责人组织对项目进行评议,并提出修改意见。2022年4月12日,项目组修改完善申报文件完毕、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交公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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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部投行内核部(以下简称“内核部”),向内核部等内控部门提交内核申请材料,同时向质控部提交工作底稿。

2、质控部组织内控人员对工作底稿进行齐备性验收,对问核底稿进行内部验证。质控部提出深化尽调、补正底稿要求;项目组落实相关要求或作出解释答复后,向内核部提交问核材料。2022年5月4日,公司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问核,问核情况在内核会议上汇报。

3、内核部组织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项目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解释、修改,内核部认可后,将项目内核会议材料提交内核会议审核。

4、2022年5月4日,公司保荐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审议,与会内核委员审阅了会议材料,听取项目组的解释,并形成审核意见。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国信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5、内核会议意见经内核部整理后交项目组进行答复、解释及修订。申请文件修订完毕并由内控部门复核后,随内核会议意见提请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进行评审。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同意上报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申请文件。

(二)国信证券内部审核意见

2022年5月4日,国信证券对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2022年5月4日,国信证券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审议了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内核委员会经表决,同意在项目组落实内核会议意见后提交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同意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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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承诺如下: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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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慧为智能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

本次发行经慧为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论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次发行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设立后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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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及利润持续增长,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审计机构已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本保荐机构查证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五、发行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经核查,发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截至目前,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所属挂牌层级为创新层,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

(二)根据《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038.38万元,不低于5,00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少于100.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四)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动的验资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为4,788.00万元;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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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96.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人完成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不超过6,623.40万元,不低于3,000.00万元,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五)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拟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超过1,596.00万股股票(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东人数预计不少于200人,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将不少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情况,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净利润(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540.34万元、2,740.9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00万元;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原则计算)分别为28.35%、24.51%,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符合《股票上市规则》2.1.3条规定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和第2.1.2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发行人及其相关主体不存在以下情况,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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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2.1.5条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实质条件。

六、本次发行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中,国信证券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验证笔录机构,其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具备从事法律业务资格。该事务所同意接受国信证券之委托,在本次发行中向国信证券提供法律服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国信证券尚未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发行人聘请国信证券作为本项目的保荐机构,聘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项目的法律顾问,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审计机构。前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前述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前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经核查,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以外,发行人聘请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方。经核查,发行人已与深圳市和勤致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募投项目可研咨询服务委托合同,服务内容为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为发行人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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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1、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为消费电子、智慧零售、网络视讯等领域,如上行业参与的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

经过多年的发展,以笔记本、平板电脑为代表的消费电子产品形成明显的市场集中趋势,其中联想、戴尔、惠普、苹果等排名前十的品牌厂商占据市场超过80%的份额,市场集中程度较高。公司配套的消费类产品品牌多为区域优势品牌,且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

智慧零售、网络视讯等领域,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吸引了大量的企业进入,其中不乏一些大型上市公司,行业竞争也随之加剧。行业内主要企业积极推出新产品、新技术,试图赢得市场。

与同行业可比(拟)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公司产品策略、研发、响应速度、产品质量等方面不能及时满足客户需求,可能导致公司客户流失,将会为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下游领域市场需求与全球宏观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从国内来看,近年来我国GDP增速较往年有所放缓;从国际上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浪潮凸显,将会对全球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当经济增长放缓、不确定性增强时,公司产品消费者可能会推迟或者取消相应产品的购买,导致公司销售额降低,进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3、技术更新换代风险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类产品的技术迭代较快。国内外芯片厂商,比如英特尔、高通、联发科、瑞芯微等,每年均会推出更新换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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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ows、Android、Linux等操作系统每年进行版本迭代更新,叠加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技术的快速应用,推动电子类产品的相关技术日新月异。公司保持较大的研发人员规模以跟进行业技术最新发展趋势,进而满足下游客户不断提高的产品技术要求。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跟进市场最新技术进展并推出富有竞争力的产品,或者公司主要优势技术路线逐渐被市场边缘化甚至淘汰,将会导致公司客户流失、产品市场份额下降,进而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56.73%、47.99%和47.39%,主要客户相对集中。尽管公司与主要客户均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主要客户经营发生不利变动,或者公司产品不能持续满足客户需求导致客户流失,将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

消费电子类产品市场竞争较为激烈,受到下游客户所处市场需求变动等因素影响,公司消费类产品主要客户施强教育、Foryou Digital、Thirdwave等销售金额及占比出现较大波动。如上客户虽然在各自的市场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若其受所处市场的波动导致对公司产品需求减弱,将会对公司产品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5、原材料供应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IC类、LCD显示与触控模组、PCBA主板与通讯模块、结构件以及电子元器件等。2020年以来,公司大部分原材料出现了不同幅度的价格上涨,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大幅上升,进而提升了公司产品生产成本。

另外,受物联网、车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带来的芯片需求提升,及疫情等因素限制了芯片产能供应,国内外芯片供应紧张,价格大幅上升,甚至部分IC出现断供情况,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客户订单交付带来不利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中直接材料成本占比超过90%,如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上涨,而公司未能及时将材料价格变动传导至下游客户,或者出现核心原材料供应短缺,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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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海外销售占比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销售金额分别为16,474.55万元、16,481.06万元和25,422.9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42%、52.56%和58.40%。公司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报价,近年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幅度较大,对公司出口产品的盈利能力产生不确定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产生的汇兑损失分别为35.20万元、123.63万元和40.78万元,后续若出现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7、业绩下滑风险

公司2022年一季度实现收入6,754.17万元、净利润16.11万元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30.93万元,较2021年同期分别下降56.13万元、85.87万元及-107.46万元。2022年以来,国内新冠疫情出现反复,为了快速抑制疫情扩展与传播,深圳地区采取暂时性的停工停产等措施,公司的采购和生产活动在短期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部分订单交付延迟。后续随着疫情形势的好转,公司积极的复工复产,采购与生产经营活动已恢复正常。另外,俄乌战争、欧美等国家或地区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公司境外销售受到一定不利影响。如果疫情进一步在全球扩散、地区冲突持续恶化,可能影响国内外客户消费需求,进而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8、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市场对本次公开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对象人数不足或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公开发行并进入北交所上市条件以及触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失败的情形,公司将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9、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冠病毒疫情在全球蔓延,国内外政府相继出台限制人员流动、调整开工复工时间、疫区隔离封锁管控等防控措施。国内疫情管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除了零星疫情爆发外,总体而言社会生产经营有序开展,人员正常流通。但国外疫情依然大范围流行,且未有明显管控迹象。新冠病毒为RNA病毒,变异较快,自2020年1月以来,全球流行毒株经历了阿尔法、贝塔、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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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塔、奥密克戎等多个变种,之后也不排除传染性、致病致死率更高的毒株出现,为全球经济复苏带来重大不确定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外销收入占比分别为58.42%、52.56%和

58.40%。海外疫情的发展,一方面导致海外需求的下降,另外一方由于疫情管控措施等原因导致公司生产受阻,跨境物流停运、延迟,造成公司产品交付延迟、运费提升、运输时效降低,以上因素将持续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公司是一家以ODM模式为主,专业从事智能终端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智能终端产品的解决方案。

近年来,政府为消费电子产品和IoT行业健康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其产业发展。智能终端行业是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要分支,是国家长期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我国电子信息制造行业发展迅速。

随着我国大中型企业竞争力的增强以及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对传统行业的个性化、智能化、自助化改造为智能终端领域提供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近年来,零售、金融、安防等各行业信息化建设得到快速发展。企业纷纷采用智能化技术来提高其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效益,企业的智能化改造进程不断加深。同时,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为提高办公效率、社会服务水平,也在加强网络视频会议、智能安防监控等信息化建设。在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需求下,我国拥有巨大的信息化、智能化的应用市场,智能终端产品作为行业实现智能化转型的基础设施将迎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IoT、5G、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应用的发展,将持续推动智能终端需求持续爆发。消费电子产品方面,5G技术、功能智能化和集成化等不断发展,让消费者对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传统智能硬件的要求越来越高,也促使智能硬件的迭代速度加快,从而带动传统智能终端的替换,迎来新的市场增长点。IoT终端方面,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升级推动着IoT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IoT终端产品广泛应用于消费电子、智慧零售、智能安防、智慧医疗等领域,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促使人们加深对智能终端产品和数字化生活方式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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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也促进了各类智能终端产品的更新迭代。未来IoT技术的不断普及将从局部应用扩展到全流程、全行业、全领域的应用,智能终端产品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行业前景日益广阔。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论证充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增强公司业务规模,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附件: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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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

袁剑波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贺玉龙 郑 伟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曾 信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谌传立

年 月 日

总经理:

邓 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年 月 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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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荐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代表人的专项授权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指定贺玉龙、郑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代表人:

贺玉龙 郑 伟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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