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进一步完善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优化决策机制,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班子负责办理工商备案等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不超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局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局主席1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局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3名,设董事局主席 1人,董事局副主席若干人。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董事会二○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