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在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提名闫国庆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公司独立董事的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经审阅闫国庆先生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闫国庆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蒋岳祥 郭站红 杨华军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