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刘少云先生、郭倍华女士、黄金玲女士、周丹华女士作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刘少云先生、郭倍华女士、黄金玲女士、周丹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孔英先生、刘国常先生、韦锶蕴女士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独立性、工作经验以及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孔英先生、刘国常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韦锶蕴女士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书面承诺将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我们同意选举孔英先生、刘国常先生、韦锶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项目运营需要,旨在满足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促使项目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满足参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为参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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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适宇 李建辉 余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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