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本次监事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于2022年6月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和资料。
(三)会议于2022年6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四)会议应出席监事5名,实际出席监事5名,无缺席会议的监事。
(五)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国荣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
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详见同日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维科技术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4日
? 报备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