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股权激励计划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8、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业绩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2022年至2024年主营业务收入与净利润的达成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增长能力。该等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外部宏观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的,设定的考核指标兼顾一定挑战性及可实现性,该等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和多维度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