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考核体系,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