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2-001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6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6.8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8,36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6,371,837.1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11,988,162.81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划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1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验资报告》(苏公W[2022]B061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截至2022年6月1日账户余额情况
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1102261719021090102 | 167,904,200.00 | 超募资金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 | 10538201040187515 | 145,000,000.00 | 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 | 8112001012900656331 | 135,576,100.00 | 年产光伏焊带13,500吨建设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 | 37060188000267009 | 29,295,000.00 | 生产基地产线自动化改造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 | 37060188000267941 | 5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3050020020120100084433 | 50,0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 75250122000364009 | 56,748,700.00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合计 | 634,524,000.00 |
注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为“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名义签署。注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吴中支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均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名义签署。注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世举、陈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