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详细问询和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就2022年6月1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47.29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409.2015万股的0.2882%。暂缓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6,409.2015万股的0.0548%。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翊东 杨振新 黄燕飞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