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经审阅相关人员的简历,本次受聘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叶剑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柴寅初先生、俞彩娟女士、许银根先生、徐小骏先生、李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柴寅初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许银根先生为公司技术总监,聘任徐小骏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曹先军:
段嘉刚:
陈能达:
宁波润禾高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