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深圳市丽海弘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物业租赁事项属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是基于深圳市丽海弘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博益安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杨正洪:
李军:
王文若: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