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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鱼: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1,635名调整为1,630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由2,980.00万股调整为2,973.30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对《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36.72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630名激励对象授予2,973.3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一民Chua Phuay Hee (蔡培熙)任建标

2022 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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