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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交通: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4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的行为,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升资产运行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资产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子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证券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处置行为,是指公司、各子公司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使用权转让及注销的行为,包括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出租、核销等。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认定依据

第五条 资产的处置应建立在资产管理部门对相关资产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并收集相关的合理、合法、可靠的证据。

第六条 对于资产存在以下显著证据时,经确认损失后可进行核销处置:

(一)预付、应收款项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

3.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4.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

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6.公司与各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经认定需核销的,债权人、债务人应依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按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核销。

(二)固定资产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供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报告;

2.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按国家相关规定强制淘汰或者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有相关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内部或者外部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4.属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应有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以及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5.属于固定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

6.属于固定资产被盗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三)存货

1.属于存货盘亏、丢失的,应有存货盘点表以及存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涉及到责任人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属于存货毁损、霉烂变质、腐蚀生锈,性能缺陷或失效,存货库存年限超过保质期或无再销售的市场价值,应有相关市场、

质量、技术部门出具的无法修复或使用的鉴定报告;

3.属于被盗存货的,应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四)无形资产

1.已经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不能给公司再带来经济利益,而使该无形资产成为无效资产,应有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2.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无形资产,应提供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在建工程

1.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2.已经停建三年以上的在建工程,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不再开工。

(六)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1.债务人、被投资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被投资单位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未能收回的债权、投资的,应出具债务人、被投资企业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3.债务人、被投资单位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和为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件;

6.被投资单位连续三年以上停止经营并且没有恢复经营的计划,应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董事会决议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公司所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公司重大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处置资产时,可根据需要成立由公司纪检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风险防控部门等部门共同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

第九条 公司本部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各分子公司为资产处置行为的申报单位。

第十条 资产出售、置换、出租的申报部门或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资产处置方案、善后处理的预案、意向合同文本(草案)、处置收入安排预案。必要时,申报部门或单位应当提供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 资产报废、报损的申报部门或单位,应提供报废、报损的理由及预计的处置损益。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时需要评估的,应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时涉及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

(一)资产管理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清查,在资产出现损失时,应会同财务部门确定对该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或进行资产核销,根据程序完成确认工作;

(二)申报部门或单位报送资产处置事项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初审。初步审核的主要内容:

1.资产处置事项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2.资产处置方案是否合理、稳妥、有序、有效;

3.资产处置方案的财务会计核算、税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上述资产处置方案按照公司相关权限及流程进行审批;

(四)公司发生清产核资时,涉及资产的报废、报损等资产处置行为时,按本办法处理,并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子公司资产处置权限内的事项,应报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 处置资产时,按照业务权限审批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已获批准处置的各类资产通过经济、效率的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财务管理:

(一)资产处置的财务、会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组织实施;

(二)资产处置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公司资产处置行为涉及信息披露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各项核销资产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台账,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跟踪管理,对相关资料备份进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已核销的投资及应收款项,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资产损失最小化。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督检查部门、风险防控部门应做好资产处置的后续监督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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