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十届三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1.我们已在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认真审查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在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背景的前提下,针对相关资料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获得了我们事前认可。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法定条件。
3.本次重组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可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控股股东已作出相关承诺,承诺将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
4.经审慎判断,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富卓磨料(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与公司均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我们认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方案以及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鲁信创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挂牌价格是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评估值为基础形成,最终成交价格以公开挂牌结果为准,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承担本次交易审计与评估工作的中介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计与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由其出具报告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8.本次交易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鲁信历金(济南)数字化转型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威海鲁信财欣先进智造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上述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鲁信历金(济南)数字化转型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威海鲁信财欣先进智造创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均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上述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上述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为上海隆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股东借款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将本次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资料,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公司与保利上海对上海隆奕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是为了 确保上海隆奕项目正常运营并推动物业资产出售。本次借款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3.本次关联交易切实可行。我们认为此次交易严格遵循了公平、公正、自
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 元 木 张 志 勇 唐 庆 斌
2022 年 6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