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7 证券简称:雷柏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2022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15:00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2年6月1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6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56 楼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曾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69,695,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59.988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5人,代表股份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0.0936%。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69,430,3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59.894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4,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82,880,000股的
0.0936%;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下述提案:
1.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2021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及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7,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7%;反对17,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7,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270%;反对1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6,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8,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6,5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49%;反对18,2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9,678,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8,4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43%;反对1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曾浩先生、余欣女士、俞熔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 获得表决权数(票) |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获得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票) |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1 | 曾浩先生 | 169,677,769 | 99.9897% | 247,391 | 93.4274% |
2 | 余欣女士 | 169,677,768 | 99.9897% | 247,390 | 93.4270% |
3 | 俞熔先生 | 169,677,768 | 99.9897% | 247,390 | 93.4270%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天明先生、刘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独立董事候选人 | 获得表决权数(票) |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获得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票) |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1 | 李天明先生 | 169,677,769 | 99.9897% | 247,391 | 93.4274% |
2 | 刘勇先生 | 169,677,768 | 99.9897% | 247,390 | 93.4270% |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 获得表决权数(票) | 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获得中小股东表决权数(票) | 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
1 | 李丹女士 | 169,677,769 | 99.9897% | 247,391 | 93.4274% |
2 | 郑贤成先生 | 169,677,768 | 99.9897% | 247,390 | 93.4270% |
李丹女士、郑贤成先生最近二年内未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幸幸、石力;
3.见证意见: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