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提名卢云凤女士、俞彦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2名非职工监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1名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四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与健康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由衷的感谢!
特此公告。
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2年6月11日
附件: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卢云凤女士,1983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任铜陵东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文员;2007年8至2013年7月,历任铜陵毅远电光源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文员、副主任;2013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铜陵祥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综合部副主任;2018年3至2018年7月,任铜陵新港塑胶有限公司人事专员;2018年8月至今,任铜陵洁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副主管。
截至公告日,卢云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俞彦诚先生,198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2009年10月至今,任上海中亿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12月至今,任铜陵明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4月至今,任铜陵明源循环经济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4年12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中亿明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年3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中亿明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任苏州安鸿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苏州优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中亿明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6年6月至今,任上海比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今,任苏州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任苏州昂康免疫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9月至今,任江苏融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江苏国鑫明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苏州奥杰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6月至今,任苏州工业园区中亿明源二期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9年7月至今,任苏州众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0年6月至今,任北京云圣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苏州大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苏州中亿致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1年12月至今,任疌泉明源(苏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21年10月任苏州工业园区志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2016年5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截至公告日,俞彦诚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中亿明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0,332股。除上述情况外,俞彦诚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为非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