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赵 鸣:____________ | 周 浩:____________ |
李 翔:____________ |
签署时间: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