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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硅产业:沪硅产业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0号)同意,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40,038,399股,每股发行价20.83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851.17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3,814,364.7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下称“募资净额”)为人民币4,946,185,486.46元。上述募资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2)第0162号《验资报告》予以确认。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分别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前述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公司、海通证券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详见公司2022年2月2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由于募投项目“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傲科技”),其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市北分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新傲科技、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与前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对公司及新傲科技、海通证券、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专户用途
上海银行 嘉定支行上海新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3004911414用于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公司简称为“甲方一”新傲科技简称为“甲方二”,公司及新傲科技合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0300491141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300mm高端硅基材料研发中试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博文、曹岳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一或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甲方一留一份备用,丙方留一份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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