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1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智控”、“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的《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与年报同时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的公告》显示,关联自然人应雪青向你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保证担保,协议有效期间内公司支付的担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年担保费率不超过
2.5%。
(1)说明关联自然人应雪青及其他关联方前期向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时间、金额、是否收取担保费用等;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最近三年且截至目前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提供的担保情况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曹德莅为公司的融资事项提供了股份质押担保;应雪青向本公司融资事项提供了担保,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情况。担保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
月
日,应雪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借款如下:
序号 | 借款金额(元)(注1) | 借款期限 | 贷款人 |
1 | 9,100,000.00 | 2021/6/17-2022/6/15 | 农业银行 |
2 | 15,600,000.00 | 2021/9/18-2022/9/17 | |
3 | 25,350,000.00 | 2021/11/17-2022/11/15 |
独立董事意见
4 | 13,000,000.00 | 2022/3/18-2022/6/16 | |
5 | 19,500,000.00 | 2022/4/27-2022/10/24 | |
6 | 7,475,000.00 | 2021/10/15-2022/10/15 | 宁波银行 |
7 | 20,280,000.00 | 2021/12/15-2022/12/15 | |
8 | 19,500,000.00 | 2022/3/7-2023/3/6 | |
9 | 9,980,000.00 | 2022/4/20-2022/10/20 | 浙商银行 |
10 | 9,280,000.00 | 2021/7/27-2022/7/26 | 工商银行(注2) |
11 | 9,000,000.00 | 2022/3/21-2023/3/20 | |
12 | 6,000,000.00 | 2022/3/21-2023/3/20 | |
13 | 5,000,000.00 | 2022/3/21-2023/3/20 | |
合计 | 169,065,000 | -- | -- |
注:(1)上表中美元贷款已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列示;
(2)上表中序号为10、11、12、13的借款同时由借款人提供资产抵押担保。
曹德莅为本公司融资提供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质押股数(万股)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用途 |
曹德莅 | 950 | 2021年6月10日 | 2022年6月28日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 | 27.94% | 永和智控向金融机构融资为其提供股份质押担保 |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公司与关联自然人签署<担保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前,公司不存在就接受关联担保事项向提供担保的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的情况。
(
)结合担保费的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向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率的公允性。
独立意见:
我们查询了应雪青出具的《关于要求上市公司支付担保费的函》,因自2019年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已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但仍持续全力支持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的经营发展,以前年度均无偿提供了融资担保。为体现等价有偿及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参考市场担保费率情况,申请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经友好协商,公司与应雪青签署了《担保合作协议》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应雪青将继续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担保费率及担保期间向被担保方收取担保费。
本次确定的担保费率系综合参考了担保公司收费情况、其他上市公司接受关联担保支付担保费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收取担保费的情况,参考案例如下:
序号 | 上市公司 | 担保方 | 担保方式及担保金额 | 年化担保费率(%) |
1 | 广州港(601228) | 关联方(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日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3.2亿元 | 平均年化不高于2.5% |
2 | 科陆电子(002121) | 关联方(担保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8,000万元 | 2% |
3 | 南华生物(000504) |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无明确担保金额 | 2% |
4 | 先锋新材(300163) | 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总额不超过3.2亿元 | 2%,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
5 | 佳沃股份(300268) |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不超过1,000万美元,担保费不超过15万美元 | 不超过1.5% |
6 | 东湖高新(600133) |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总金额不超过20亿,担保费不超过3,000万元 | 不超过1.5% |
7 | 中迪投资(000609) | 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 担保金额不超过60亿元,担保费不超过6,000万元 | 不超过1% |
本公司支付担保费方案 | 应雪青为上市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费按实际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计收,其中对仅由应雪青提供担保的按年化2.5%计付,对既由应雪青担保同时有其他担保措施的按年化2%计,协议有效期内总担保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独立董事意见综上,本次担保费率参考了市场案例,综合考虑了公司自身融资情况、以及总担保金额等情况,所支付的担保费率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与年报同时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显示,你公司向子公司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的资金往来期初期末余额分别
5.23亿元、
5.69亿元;你公司2021年内与大股东控制的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霸科技”)发生经营性往来
158.49万元,年报“重大关联交易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显示,公司报告期未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说明公司与制霸科技发生经营性往来的原因及必要性,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独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与制霸科技2021年度发生的经营性往来总体情况(经审计)如下:
单位:元
承租方名称 | 租赁资产种类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房屋及建筑物 | 1,415,465.28 | 235,910.88 |
单位:元
关联方 | 关联交易内容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 电费 | 37,225.44 |
1、厂房出租情况:
经了解,公司出租厂房为位于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漩门二期凤屿西路的2号厂房,总体建设面积约为38000平方米,出租部分为一楼、夹层及二楼,合计10000平米,该厂房为2020年
月建设完工。除该栋厂房外,公司对生产所需配套附属设施处于规划及选取供应商阶段,待生产所需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完工,公司将该厂房整体投入生产使用。由于公司尚未将厂房整体投入生产使用,为了提高资产使用
独立董事意见效率及公司效益,因此将新厂房部分出租给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霸科技”)。
《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系毛坯厂房,提供
个月免租期给对方用于简单装修、接通水电等),租金总额为180万元(含税)(月租金15元/平方米)。经查阅本次租赁事项公司内部决议,在确定租赁价格时,比照了公司厂区附近工业厂房租赁价格水平,情况如下:
地址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出租单价(元/月/平方米) |
台州市玉环市滨江大道1号 | 1400 | 15 |
台州市玉环市龙溪工业园 | 1200 | 15 |
台州市玉环市漩楚路 | 4200 | 15.9 |
台州市玉环市红照路 | 1350 | 15 |
2、电费情况《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费由制霸科技自行承担。2021年度所产生的电费主要系制霸科技租用公司厂房后,在电力部门申请独立开户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公司代付,公司按照电力部门实际收费情况与制霸科技结算电费金额,并向其收取。2021年3月起,制霸科技已在电力部门申请开户,电费由其自行支付。
综上,公司系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及公司效益,将尚未整体投入生产使用的新厂房部分出租给制霸科技(浙江)有限公司。本次租赁费系公司参考了当地同类型工业厂房对外出租价格确定,电费按照电力局实际与公司结算电费金额向制霸科技收取,交易价格合理。
(2)核实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复核年报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独立意见:
经核实,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披露标准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司应该及时披露。”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与制霸科技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共计
158.49万元,未达到披露标准及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6.13.9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规则第
6.3.2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规则第6.3.6条和第6.3.7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经公司核查,公司2021年度与制霸科技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
158.49万元未达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中关于“十四重大关联交易”的填写提示:“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5%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鉴于公司与制霸科技在2021年度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上述年报系统中关于“十四重大关联交易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填报标准,因此公司在2021年度年报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了制霸科技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2021年度所发生的相关经营性往来情况。综上,公司2021年年报的披露情况符合披露要求。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