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全部成就,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111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45,640股;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魏 炜 黄志东 李娟娟
2022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