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事先审查了公司提交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资料,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交的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各项议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预案、论证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的承诺(修订稿)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可行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相关的各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