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6 证券简称:上海钢联 公告编号:2022-038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钢银电商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人: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联”、“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电商”)。
2、被担保人:钢银电商全资子公司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供应链”)。
3、担保基本情况:近日,钢银电商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830000)浙商银高保字(2022)第00380号),约定钢银电商为钢银供应链向浙商银行郑州分行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审议程序: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5月5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钢银电商及其下属公司2022年度申请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告编号:
2022-015),同意钢银电商为钢银供应链2022年度向银行、非银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在不超过以上额度范围内,授信额度最终以实际核准的结果为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滚动循环使用,钢银电商不收取担保费。
5、钢银电商目前为钢银供应链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担保方
被担保方 | 审议的担保额度 | 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 本次担保后剩余可用的担保额度 |
钢银电商 | 3,000.00 | 3,000.00 | 1,000.00 | 1,000.00 | 2,000.00 |
注:担保余额系指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已经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钢银供应链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NWD0L法定代表人:黄坚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68号1幢4楼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6月12日主营业务:钢材交易服务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子公司钢银电商的全资子公司股权结构: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项目 | 2022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1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386,095.25 | 464,267.94 |
负债总额 | 372,981.95 | 451,404.65 |
其中:贷款总额 | 94,555.52 | 107,128.99 |
流动负债总额 | 372,981.95 | 451,404.65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
净资产 | 13,113.30 | 12,863.29 |
2021年1-3月 (未经审计) | 2021年 (经审计) | |
营业收入 | 72,168.81 | 719,595.97 |
利润总额 | 333.34 | 713.94 |
净利润 | 250.00 | 534.37 |
钢银供应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保证人: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钢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4、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人民币3,000万元
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5、保证范围: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7、保证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兌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81,005.29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不包含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0万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16.45%。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亦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