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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1

证券代码:600600 证券简称:青岛啤酒 编号:临2022-019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董事会建议对《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若干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为了:

1、根据近期公司监事会主席和股东监事先后辞任后出现的监事会人数变化情况,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中的记载内容;

2、使《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章程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上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

有关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根据《章程指引》第四十一条补充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含3%)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董事会均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或办理。 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办理的事项,如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如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授权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的决议。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第六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根据《章程指引》第四十二条及《上交所上市规则》第6.1.10条修订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对强制其为他人提供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权拒绝。(四)(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对强制其为他人提供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第六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和提案;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根据《章程指引》第五十六条补充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一)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2)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七)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八)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九)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十)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一)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十二)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在某特定决议的投票上放弃表决权,或受限制只能投赞成票或只能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前述要求或限制所作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第七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如任何股东须按公司股份上市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在某特定决议的投票上放弃表决权,或受限制只能投赞成票或只能投反对票,则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前述要求或限制所作出的投票,不得计入表决结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修订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根据《章程指引》第七十八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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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三)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第八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根据《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修订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包括4名股东代表和3名公司职工代表,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由75名监事组成,包括4名股东代表和3名公司职工代表,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三十五条补充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三)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 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三)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 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对不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公平; (五)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安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司竞争; (十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求。 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根据《章程指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补充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违反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违反第一百五十七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向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者的。交叉援引序号的顺调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首三个月或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四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首三个月或九个月结束后的30天内公布季度财务报告,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章程指引》第一百五十一条补充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第一百八十九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一百九十条根据《公司法》及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根据《章程指引》第十二条补充
注22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股东年会特别决议第二十二次修订/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根据《章程指引》第四十九条修订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原提案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内容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第四条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包括4名股东代表监事和3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一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第四条监事会由 57 名监事组成,包括4名股东代表监事和3名职工代表监事,其中一人出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章程指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订
修订前条文序号修订前条文修订后条文序号修订后条文修订依据
监事,下同)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下同) 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 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除上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亦做相应调整,《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负责处理因上述修订所需的各项申请、报批、登记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包括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文字性修改)。

特此公告。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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