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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67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明确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工作程序,促使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公司监事会应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1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股东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主持并全面负责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任公司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应当监事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 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递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 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机构予以更换。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监事会决议涉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议录音资料(如有)、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与本议事规则相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公司监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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