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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了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员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 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利润分配的执行情况。如存在利润分配预案的,应披露预案的情况。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本制度所称“以上” 、“内” ,含本数;“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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