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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59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前述相关主体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为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根据《监管指引第6号》的要求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公司。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参照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告知有关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主办券商或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对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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