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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阅、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公告的信息披露有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具体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内幕信息有关文件及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审计部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七十九条公司加强对外宣传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对外宣传文件中泄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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