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驰诚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9

公告编号:2022-055证券代码:834407 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第七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工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保的数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 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担保披露信息的保密、保存、管理、登记工作。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义务及时就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出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时,公司应当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办部门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办部门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本制度内容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